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规模标准规定-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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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工程招标的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法律规定专业分析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也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虽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但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条文说明1总则1.0.1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了一项重大的管理体制改革,即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作为一项制度已被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为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更有效地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故编制本规范。

1.0.2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类别,其范围确定为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其范围确定为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

因此,本规范在工程类别方面适用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尚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在施工招投标方面国家已有比较系统完整的规定和办法,而在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理工作已经摸索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方面,本规范适用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监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合同,因此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三个方面,使之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从而确保工程的投资效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授予监理单位在三项目标控制中的相应权力,才能真正发挥监理作用。

鉴于建设单位已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单位即为代表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如果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均应通过监理单位完成!

.1371.0.4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实施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

因此,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必然要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没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因而监理工作具有公正、独立、自主的特点。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

1.0,6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监理工作中涉及的工程专业技术,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审核签认结算报表;

2、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3、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但多数发包人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推行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

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

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

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

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