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教材-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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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合格规定(1)分部(子分部)质量合格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的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检验批的合格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4)单位(子单位)质量合格要求1.单位(子单位)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验收资料应完整。

其实觉得多数内容是一样的只不过几年来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新的政策出台的比较多为了表现书本的实用性出版方会新加相应的内容建议好好学习了解现有的法规政策以后再逐步跟进每一年新出的政策祝顺利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