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属于额外监理工作的情况包括-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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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总投资),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

监理合同除“合同”之外还应包括: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标准条件。

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

它是监理合同的通用文本,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

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在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双方对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并写入专用条件中;

监理的法律性质和定位,《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入或者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与双方协商确定。

发包入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应当讲,监理单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起到了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为发包人的利益代表!

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8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签认!

工程月报表的行为,可否推定为建设单位认可。

就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

首先,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按照上述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

”其次,审核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如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此约定对承包人并不发生效力?

只有在施工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对承包人发生签证效力。

建筑市场上,在施工合同中.签有此约定的情况基本不存在!

第三,看交易惯例?

如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

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了袭见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堙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

【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体包括业主和监理单位?

这里的业主不仅是监理合同的委托人,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

业主是否具有发包人资格,也同时决定其是否具有订立监理合同的资格!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律师回(1)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

(2)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6)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7)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a)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c)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比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