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最新版是哪一年-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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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总投资),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
监理合同除“合同”之外还应包括: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标准条件。
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

它是监理合同的通用文本,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
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在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双方对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并写入专用条件中。
监理的法律性质和定位,《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入或者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与双方协商确定?
发包入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应当讲,监理单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起到了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为发包人的利益代表。
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8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签认?
工程月报表的行为,可否推定为建设单位认可!

就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

首先,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按照上述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

”其次,审核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如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此约定对承包人并不发生效力。
只有在施工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对承包人发生签证效力;
建筑市场上,在施工合同中.签有此约定的情况基本不存在;

第三,看交易惯例。

如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
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了袭见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堙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