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主要条款-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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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体包括业主和监理单位!

这里的业主不仅是监理合同的委托人,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

业主是否具有发包人资格,也同时决定其是否具有订立监理合同的资格。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律师回(1)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

(2)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6)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7)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

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监理报酬?

其他;

争议的解决!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一)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

(二)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什么特点(一)委托人监理人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二)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三)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包括哪些(一)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三)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四)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五)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

9、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